根据(豫卫指导【2016】8号)文件第二项第四条、第三项第一条的相关要求,2016年1月1日之前,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,且只有一个子女的,可以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继续办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。对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夫妻,按规定的条件、标准、年限继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。对2016年1月1日以后有生育行为的公民,今后不再发放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,今后不再给予计划生育的奖励。对原来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,2016年1月1日以后又生育的,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,2016年1月1日之前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。 2016年12月31日之前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遗失或损坏的可以去户籍地重新办理。 2008年之前办理的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如需换证可以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重新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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